成都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一、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成都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瞭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爲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儘快實現再就業。

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採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採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爲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論採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