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補填規定內容是什麼?
養老保險補填規定內容:
(1)、養老保險補繳對象
1、個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
2、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或中斷繳費的;
3、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身份補繳養老保險 。
(2)、養老保險補繳基數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執行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進行補繳。
(3)、養老保險補繳年齡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手續。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補繳以後每年繼續繳費,到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 手續;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滿45週歲,女未滿40週歲,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只能從參保之月開始繳費,累計繳滿15年後,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二、社保的作用有哪些?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
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爲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第三是社保成爲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明確的,有用人單位的應當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進行繳納,同時勞動者個人也是需要繳納一部分的。但是因爲再就業或者是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保險繳納中斷,可以進行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