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糾紛怎樣辦理,醫療過錯糾紛

醫療過錯糾紛怎樣辦理,醫療過錯糾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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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糾紛

醫療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並由此可以判定其在醫療行爲中存在過錯,而對於過錯行爲引起的損害結果則應負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醫療過錯只有過失一種過錯形式。如果醫護人員是故意傷害患者致殘或致死,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了。

2.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過錯的認定標準是指運用何種尺度或方法來判定行爲人是否具有過錯。醫療糾紛中過錯認定標準不同,將導致責任大小和責任範圍的差異,標準過寬,則不能有效保護處於弱勢的患者權益標準過嚴,則對醫務人員要求過於苛刻,不利於醫學的發展和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確定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時須兼顧患者和醫生雙方的利益,將醫療行業高風險、專業性強的特點納入考慮範疇。

⑴注意義務的履行。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主要取決於醫療的主體醫生、護士是否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這裏的“注意義務”通常被理解爲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在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對“注意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醫療過錯是比較容易的。如在診斷行爲中未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以致病人發生過敏性休克,輸血操作中未嚴格按照三查七對規範進行,導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發生溶血等。然而法律畢竟是對現實社會關係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無鉅細,而在具體的醫療行爲的操作中,不同治療環節中的“注意義務”不盡相同,診治的差異性和多樣性也導致了醫方“注意義務”的複雜多變,在這些法律和規章無法做出明確規定的方面,醫療過錯認定常常成爲爭議的焦點和難點。

⑵行業特點。在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應當考慮醫療行爲專業性、風險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從以下幾方面認定醫方是否存在過錯:

①一般性標準。疾病是一個不斷髮展變化的動態過程,在不同個體表現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個體在不同時期也存在差異,因此,治療效果應當是疾病本身發展、人體自身抵抗力與醫療行爲三者共同作用的結果。在具體的醫療活動中,每位醫護人員掌握的醫學知識、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不盡相同,患者自身也存在着個體差異,據此,在認定醫方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時,並不是以全國最高水平爲標準,只要他運用所掌握的醫學界已普遍實施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以及醫院所提供的條件,盡最大努力對患者進行診斷和治療,那麼該醫生就已經達到了醫療行爲的一般標準。在實踐中,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以衛生部、教育部在全國通用的“醫學院校統編教材”中規定的診療標準、用藥原則和中華醫學會提出的且已被臨牀廣泛運用的診療技術作爲認定醫療行爲是否合理的一般標準。

②專門性標準。正所謂術業有專攻,隨着醫學的進步和醫療實踐經驗的積累,現代醫療技術分工正日趨高度專門化和細化。一般來說,某一領域的專門醫生主要擅長他所在領域的醫療技術,而對專科領域之外的醫療技術則瞭解不深,因此,在認定醫療過錯時必須考慮到醫學的專門性特點,對同一領域內的專門醫生設定相同的“注意義務”標準,而對於在特殊情形下進行治療,且已履行過說明義務的領域外醫生,則應適當降低“注意義務”標準。

③地域性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間的醫療技術水平差異較大,接受外來先進技術的時間也有先後,因此,對於經濟發達地區的醫生與經濟落後地區的醫生,大型綜合醫院的醫生與鄉村衛生所的醫生,如果使用同一標準來衡量注意程度的話,無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的醫療機構其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也應體現適當的差別,這樣才能保護落後地區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當地醫療技術的進步。

④緊急性標準。醫療上的緊急情形主要有2種:一是時間上的緊急性,指醫師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在技術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慮與安排,通常發生於急症需要緊急治療的情形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指採取何種治療措施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師做出決斷,通常出現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療手段的選擇上存在相當大困難時。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過這種體驗,即在緊急狀態下人的注意力和判斷力往往會降低,甚至因忙亂慌張而思維趨於停滯。考慮到醫生在緊急狀態下履行“注意義務”與在時間充裕的情形下履行“注意義務”存在程度差異,因此,對緊急狀態下醫療行爲注意的衡量標準應低於常規狀態下醫療行爲的一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