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廢棄物回收處理協議

醫療機構廢棄物回收處理協議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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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的分類是怎樣的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爲5類∶

1.感染性廢物是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垃圾等。

2.病理性廢物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屍體,包括手術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病理切片後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3.損傷性廢物是指能夠刺傷或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解剖刀、手術刀、玻璃試管等。

4.藥物性廢物是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等。

5.化學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化學物品,如廢棄的化學試劑、化學消毒劑、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