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社會醫療保險的建立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經濟進步的體現。社會醫療保險保費的繳納主體包括單位和職工個人。那麼,失業者不需要繳納社會醫療保險的情形是什麼?
無需繳費
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醫保,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保險異地轉移,醫保可隨同轉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7月下發通知,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做了詳細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醫保,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在異地轉移時,其職工醫保也隨同轉移。
參保辦法
可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
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出臺了失業人員參加醫保的具體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按規定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用繳費。
通知明確,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於60%。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職工醫保後,失業人員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爲其繳納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時間等資訊及時告知醫保經辦機構和本人。
轉移辦法
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區、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係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應繳納的醫保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爲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繳納醫保費時,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併入當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停止領取保險金後,經辦機構也將停止爲其繳納醫保費用。此時,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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