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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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

關於保險問題,法律早有規定,勞動法的規定如下: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爲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爲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