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先承擔什麼責任

在大多數的侵權案件當中都需要有實施侵權行爲的被告方,對原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相關的財產損失的,賠償精神損失費或者是因爲侵權行爲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這些情形,都有可能會發生侵權行爲人的現有財產不足以承擔需要賠償的具體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很多人比較關心,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先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先承擔什麼責任

一、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先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財產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爲的各種作爲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爲人的某一行爲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爲,行爲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的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侵權之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爲四個,即加害行爲的違法性(侵害行爲)、損害事實、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爲三個,即加害行爲的違法性(侵害行爲)、損害事實、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加害行爲、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認定加害人的行爲構成侵權行爲。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是無過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本質特徵。

三、一般侵權行爲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爲是指因行爲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所以說當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其承擔的財產賠償的責任的時候,應該先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後果就包括恢復當事人的名譽,給當事人賠禮道歉等。當然了,如果有可能的話原告方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透過法院拍賣或者是其他司法途徑來彌補給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