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什麼?

一、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什麼?

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什麼?

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在侵犯的客體利益上是有所不同的,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爲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爲;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爲。

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爲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二、具體的區別,

二者在構成要件上,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爲: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於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爲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爲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爲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係爲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於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爲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爲以違反森林爲前提,客觀行爲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爲,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採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爲;而盜伐林木行爲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爲,行爲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爲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想要獲得一些林木方面的利益,所以就會在森林或者是其他的地方來砍伐樹木,在這種狀況之下是會受到法律方面的約束的,當然還有一些故意毀損財物的現象都是需要受到刑法懲罰。但是兩者的法律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