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歸誰所有權歸誰

遺失物歸誰所有權歸誰

遺失物歸誰所有權歸誰

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失主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爲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爲,不以拾得人有行爲能力爲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爲任何人佔有的物。

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一、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二、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爲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四、如果遺失物透過轉讓爲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透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的所有權是屬於失主的,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細節處理,則是當事人與失主的協商,所以自己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操作就可以,但是具體的問難,一般情況下,會有有關部門的人員的介入,所以自己不需要過度的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