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的損失發生時是指什麼?

一、財產侵權的損失發生時是指什麼?

財產侵權的損失發生時是指什麼?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賠償的範圍一般是以實際損害、實際經濟損失爲依據。當然,這裏的財產包括有形的財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爲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爲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財產侵權中間接損失的特點是什麼?

財產損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侵害他人財產除了財產本身的損失外,還可能產生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有的學者將財產損害劃分爲所受損害(爲積極的損害,即財產的直接損害)和所失利益(爲消極的損害,即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沒有獲得)。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指由於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爲,導致被侵權人在一定範圍內與財產相關的未來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被侵權人基於財產而可能產生的利益的減少,是被侵權人可能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爲而喪失的損失。

間接損失具有的特點:

1、損失是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權行爲實施時它只具有財產取得的可能性,而非現實利益;

2、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極有可能實現的,而非遙不可及的;

3、這種未來可得利益產生於被損害財產,有確定的範圍,而非與被損害財產無關的虛妄利益。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中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就是對財產損失數額的計算。爲了便於確定損失,減少糾紛,我國侵權責任法將財產侵權的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作爲計算財產損失的依據。這樣確定的好處是防止因爲市場價格波動導致財產價值變化帶上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