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佈的要求是什麼?

動物疫病的發生,會給動物養殖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影響行業進一步發展,另外動物疫病還會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所以當從事動物疫情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佈的要求是什麼?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佈

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佈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