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是行政罰款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具體他涉嫌觸犯到的我們國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對甲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爲。

(2)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客觀上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行爲人的行爲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的,屬於"有傳播嚴重危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爲後,及時主動向醫療、疫情防控機構報告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構成坦白、自首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

當代社會責任是非常的重要的,都有責任感,會促使整個社會和國家的進步,比如說現在是屬於病情非常嚴重的關鍵時期,所以對於各級幹部和廣大的人民羣衆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存在着違法犯罪行爲,也應當相應承擔刑事和行政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