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學校玩耍導致同學受傷

一般而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爲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爲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
跟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它是在確定行爲人的侵權責任時,要依行爲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爲的客觀方面來確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學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們對自己的行爲無法進行識別,不能預見其後果,他們是不可能有過錯的,其依法律規定對其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學校因過錯造成其侵害,無論過錯程度大小均爲損害發生的原因,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小孩在學校玩耍導致同學受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