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起玩耍受傷案例學校是否要賠償?

學生在上課時間,被限制自由四十五分鐘,所以一到下課,他們就會進行一些自由活動,有時候運動強度大了,在學校你追我趕,最後發生了意外事故,這種情況,學校知道後,應該及時的將受傷的學生送往醫院治療,對於醫療費,如果學生的行爲是自己不遵守法律法規,不遵守老師的告誡導致的,學校是不承擔賠償的。那麼孩子一起玩耍受傷案例學校是否要賠償?

孩子一起玩耍受傷案例學校是否要賠償?

孩子一起玩耍受傷案例學校是否要賠償

案例1

課間玩耍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繫,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爲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爲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或者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爲。

案例2

在校突發疾病家長索賠10萬元 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牀後嘔吐不止。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爲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爲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蹟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爲,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爲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爲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爲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爲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學生在學校期間,因爲自己的原因導致意外的發生,沒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制度的,學校是不承擔賠償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