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原刑法條文有哪些規定

一、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原刑法條文有哪些規定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原刑法條文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實行數罪併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

根據刑法241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免責事由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罪的免責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爲,其後果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也是一種犯罪行爲,雖然相對來說犯罪危害比較輕但是該種犯罪行爲都會伴有其它的嚴重犯罪,像強姦、故意傷害等行爲,這就使得該種犯罪的性質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