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刑最新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爲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爲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三、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與該罪轉化罪或者數罪的界限

根據規定,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爲的,應依照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爲,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因此,如果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那麼當事人一旦在故意的情況下做出了收買這個行爲,那麼他肯定是會被判刑的,因爲這是屬於行爲犯,而且當事人他的判刑通常就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也很有可能對當事人處拘役或者管制。不過這個具體的量刑還是可以減輕的,就要看它實際的情節還有悔罪的態度等等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