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賣女兒犯法嗎?

如果以非法獲利爲目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親生父母賣女兒犯法嗎?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賣女兒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爲方式,相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該意見同時指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透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爲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至於那些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爲,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對該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輕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

所以不管是什麼人,都不能有這種賣小孩的想法,否則可能就違法犯罪了,實際生活中,如果一旦發現了這種情況的話,需要積極的採取正確的措施補救被賣兒童,這樣的話還能有一線獲救的希望,當然也要警告那些犯罪份子,只要是違法法律的行爲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