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致死怎麼處罰

一、拐騙兒童罪致死怎麼處罰

拐騙兒童罪致死怎麼處罰

拐騙兒童罪量刑,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拐騙兒童如何認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綜上所述,在法律的拐騙兒童罪的兒童年齡定義在未滿14週歲的兒童,對於已經年滿十六週歲犯該罪的並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而如果拐騙14週歲以上的女性就屬於拐騙婦女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