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國外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問題?

未成年人是各國都十分常見的一種弱勢羣體,爲了能保障其能健康的成長,各國立法機關都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法律規範。對於一名在中國任職的法律工作者,瞭解國外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問題,無疑可以提高其能力,進而制定出更爲完善的法律規範。

如何看待國外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問題?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狀況原因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體系

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主要集中於兩部專門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主要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益,並就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對於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進行了規定。

(二)缺乏統一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一方面,先進的社會大衆傳媒、網絡走進了大同市的千家萬戶,網絡運營商不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唯利是圖,給青少年的身心成長造成極爲不利的影響,互聯網中的不良內容成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隱形殺手,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另一方面對於權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個有效、系統的救助機制搶。

(三)學校保護中的相關主體法制意識淡薄,責任不明確

一方面是應試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學校的法治意識不強,不能將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爲應有的重點傳達給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學校與家長對於未成年人在發生事故時的責任界限不明確。當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以後,家長往往向學校要求高額的賠償金,不僅致使作爲非營利機構的學校負擔沉重,而且還會讓學校在以後的教學活動中把本應該安排的活動取消以此來較少學生出事故的機率,但這同時剝奪了學生學習其他方面知識、增強其他方面能力的權利。

(四)傳統的家庭觀念致使父母隨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爲什麼家長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記?就是因爲有的家長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權益,孩子也是一個獨立的公民,也享有因爲中國公民該享有的各種權利,他們只知道老師體罰孩子不對,卻從來不認爲家長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權益的行爲。

(五)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識、獨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缺乏的突出表現。這種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處處有父母保護,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剝奪了本應由未成年人獨立行使的權利,從小無法養成獨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鍛鍊的機會,成長階段主要忙於學習,對於侵害權益的違法犯罪事件接觸的比較少。

二、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建議和措施

(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

逐步建立一部系統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典,使得關於未成年人的一切權益保護均有針對其專門的法律依據,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社會保護方面與成人保護法規徹底區分開來。

(二)形成統一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首先,對遊戲廳、網吧等場所強化未成年人限入措施,對於不法經營者予以不同程度的懲戒,增加不法經營者違法犯罪的成本,同時清除內部不嚴格執法的執法人員。其次,建立一個的良好健全、有效、系統的救助機制,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之後能夠有一個救助和保護受害未成年人的機構,儘可能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道路,以免成爲未來社會的隱患。最後,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能夠各司其職,形成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體系。

(三)加強校方的法制意識,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

提高廣大教師的法律意識。校方努力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自覺地學法、用法、守法,在學校的教學與管理中,自覺地把行爲納入法制的軌道,將法律知識普及給未成年人,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要重視德育教育,使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社會生活指導,爲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同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心理健康成長。

明確相關主題責任。法律應明確學校和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出現安全事故後的責任分配。

(四)明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尊重未成年人的權利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從一生下來父母的言行舉止就潛移默化地影響着孩子,因此對父母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是讓孩子健康成長的關鍵。一方面,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①,明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後相應的懲罰措施,使家庭保護依法進行。對於監護人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或者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生命健康有威脅,建立對監護人的監督懲罰機制,擴大監督舉報主體,依相關主體的監督舉報,使受害未成年人能夠及早被發現,被保護,同時剝奪監護人相應的權利,直至威脅消失或權益重新得到保護,家長行爲惡劣的,對其採取相應程度的懲罰措施。另一方面定期對家長進行法制課程培訓,增強家長的法律意識,組建專門的家長教育援助機構,爲家長在孩子培養過程中提供科學、健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益的知識技能培訓。

(五)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時間逐漸成長的主體,需要各方主體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對其權利的尊重,學校和家長應該多給未成年人獨立成長的空間,多一些接觸外界的機會。

一直受到社會公衆的關注,我國法律把教育未成年的責任,交給了其父母、學校,故而若未成年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或者侵害他人人身的行爲,由其父母,或者學校承擔責任,當然,主要是父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