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拐騙兒童罪判幾年?

一、刑法中規定拐騙兒童罪判幾年?

刑法中規定拐騙兒童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什麼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婦女、兒童。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①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爲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爲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②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爲。

③所謂收買,是指爲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爲。

④所謂販賣,是指行爲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爲。

⑤所謂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爲。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爲作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本條規定,行爲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 、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爲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婦女和兒童都是出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我國的法律也會加強對他們的保護程度以及保護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婦女和兒童進行綁架和拐賣,不僅會給當事人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同時也會對當事人的家庭帶來沉痛的打擊,所以在近幾年中國家不斷加強對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