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拐騙行爲,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不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爲。

對於拐騙兒童的行爲,應當嚴格依據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只要存在拐騙的行爲,就構成犯罪,因爲相關行爲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即使未發生實際拐騙事實的,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