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管轄地怎麼確定?

1、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2、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綜上所述,拐賣兒童犯罪對受害人家庭及社會危害很大,公安機關一直嚴厲打擊。接到拐賣兒童報案、發現流浪乞討兒童或者發現有人收養被拐兒童的,就應當馬上立案,啓動刑事偵查程序。刑事偵查結束後,對證據充分的,移送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