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立案,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量刑處理情況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拐賣婦女的行爲是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司法機關或者其它人員在發現相關情況後,應當立即報警,並積極解救相關人員,如果因不解救導致了上述事實後果的,是屬於構成犯罪事實的情況,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