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之中並沒有關於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後,公安機關會立案處理此類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二十九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任何公民若是發現他人實施了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爲,那麼在掌握他人實施此種違法行爲證據的前提之下,就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受理報案的職員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覈查拐賣、收買行爲是否存在,一旦發現確實有需要被解救的人,那麼就需要組織解救活動,否則不解救的行爲就有可能會構成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