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拐騙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拐騙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拐騙兒童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拐騙行爲,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拐騙兒童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者監護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拐騙兒童罪和非法拘禁應該怎麼區分

1、主體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2、構成要素不同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2、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爲,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爲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爲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爲。

(四)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爲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爲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爲。

而拐騙兒童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