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現在已經隨着時代的不斷進步我國各地有很多農村正在逐步消失的過程中,當然,形成鮮明對比的就是現在我國的城市化擴張速度的發展可以說非常的快速,在整個社會環境都處於快速流通的狀態當中,有一個最難處理的社會治安管理問題就是每次發生的高空墜物。儘管很多人沒有對此行爲傷害過,卻也會非常的關注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爲被告。

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戶列爲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高空墜物基本都是過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是過失犯罪;故高空墜物是造成後果的纔是犯罪,沒有後果的,不能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法律依據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二、行人如何防範高空墜物?

1、警惕高架的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2、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臺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3、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戶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脫落,窗戶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4、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5、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檢視繞行。

6、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8、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由此可見,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還是主要體現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中的。但是在這裏沒有確認所謂的高空墜物傷人的具體原因,因爲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我們被高空掉落下來的物品傷害到的話,想要請求賠償有些不切實際,其實,風和日麗的天氣確認是高空當中有人主動拋下來的物品,在確認侵權人的這個問題上按照舉證倒置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