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高空墜落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生活當中,隨處可以看到一些建築工隊正在進行施工,在他們施工的時候肯定會採取一些安全措施,否則施工上方所,墜落下來的東西很容易砸傷他人,如果砸傷他人的話,那麼需要進行一個責任的承擔,很多人想了解,建築工程高空墜落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高空墜落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高空墜落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損害賠償,由該物的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着城市管理,也拷問着立法部門,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即如果是在業主戶內墜落的,由業主賠償,在公用區域的設施墜落的,由物業賠償。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爲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戶列爲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透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爲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爲某個人的行爲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爲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首先在這裏給大家介紹的是高空墜物在我們國家法律上的概念規定,其次就是高空墜物確定責任,它是有不同的責任類型的,比如說,高空墜物他的責任承擔主體,包括高空墜物的使用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