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什麼?

一、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什麼?

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什麼?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爲人故意爲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爲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

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不同,高空墜物傷人的規則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高空墜物建築物裏的居民有證據提供高空墜物時,自己不在家中,或者該高空墜物不屬於自己家裏的物品,可以不承擔責任。但如果無法提供證據,就需要全體業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