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民法典被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高空墜物被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民法典被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被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當是根據是否存在侵權行爲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墜物的被告應當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受害人因高考墜物受到傷害的,應當由侵權承擔責任,這個侵權人應當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墜物的被告應當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受害人在受到侵權後,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賠償。

二、高空墜物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情形是什麼?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應當由可能加害的人進行補償,可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用進行補償,可能加害人在進行補償後,可以加害人進行補償後,可以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

在當代的社會,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禁止存在高空墜物這樣一種情況,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存在高空墜物的行爲,此時造成人員受到傷害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如果沒有辦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那麼也應當是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有有可能加害的人員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