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需要雙方舉證嗎?
高空墜物需要雙方舉證,但舉證責任不一樣,被侵權人需要證明造成人身損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答辯狀怎麼寫?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爲“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四、高空墜物侵權賠償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實際上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對方是否存在侵權行爲,這一點不需要由原告證明,需要由被告提供相關的證據。在高空墜物的侵權人難以確認的情況下,該棟建築物的其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