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決?

一、 高空墜物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決?

高空墜物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決?

高空墜物致死過失致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民法典》對於高空墜物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高空墜物造成了他人意外死亡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罰的,對於高空墜物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所認定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最終由司法由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