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什麼責任?

一、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什麼責任?

小區高空墜物物業沒有責任。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爲,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小區高空墜物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物業公司則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

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完成就好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築外牆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牆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日常工作中,要透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爲,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爲,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

但是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事件,是由於物業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爲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高空拋物傷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另外《民法典》中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意味着,同一棟樓的業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都要爲損失埋單,學界和媒體戲稱該條爲“連坐擔責”。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拋物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公司等管理義務人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管理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範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爲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目前,國內此類案件完成訴訟的,除了個別直接找到了事主,其餘的幾乎都是由拋物事發樓棟全部戶主分攤賠償。因此,整棟樓的業主都有義務互相監督,倡導文明行爲。

三、高空拋物傷人,受害人如何維權?

1、舉證損害事實發生

在能明確侵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況,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高樓層的居住者要提高責任意識,嚴禁私搭亂建、亂擺亂放,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但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中,由於建築物較高,又處於視線盲區,往往難以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只能確定可能加害的範圍。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可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求補償。

首先,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高空拋物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爲的存在、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2、舉證責任倒置

其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經就高空拋物致其損害的事實舉證證實後,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其非侵權人。

3、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

最後,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非所有權人。在建築物出租、借用等情況下,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並不一定是實際使用人。例如,在一起小區發生的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中,如果案發時房東已將房屋出租給租客,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租客,應由租客對被傷人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那麼依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可知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是業主,所以物業是沒有責任,如果第一時間找不到責任人的,在查明真相後依然可以向責任人追責的。這樣也就回答了高空墜物物業是否有責任這個問題,但是如果能證明高空墜物,是由於物業人員所造成的損害,那麼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