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什麼過錯責任原則?

一、高空墜物是什麼過錯責任原則?

高空墜物是什麼過錯責任原則?

高空墜物中承擔過錯責任原則的認定標準是過錯推定原則。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爲,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爲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爲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爲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

二、如何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增強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他逃脫,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高空墜物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原則,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時有兩個方面要求,首先要確定具體的侵權人,要求其賠償損失,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由加害建築物的使用者給予賠償。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後,應該確定可能加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按份額承擔責任,而非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