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如果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話,都需要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就是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小區裏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高空拋物屬於什麼行爲?

高空拋物行爲是一種民事侵權違法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當按照被害人的實際受害情況定論。如: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犯罪行爲,加害人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墜物類型的案件,如果要適用侵權責任的要件的話,必須是確定是存在着過錯的,這實際上也就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歸責原則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通常狀況之下的話,就是屬於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高空墜物是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