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任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過錯推定的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分別是直接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間接過錯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高空墜物責任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一)、直接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二)、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三)、間接過錯原則。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爲人所造成的,而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我國的高空墜物案件的處理中,高空墜物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是從宏觀角度來定責的,發生高空墜物的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包括物業公司在內,如果物業公司沒有保障好安全措施,也需要承擔責任,發生高空拋物行爲的,首先是要進行過錯推定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