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

高空拋物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但是我們又沒有辦法去察覺。一旦被高空墜物砸中了的話,那麼後果就是不堪設想的。那麼關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的內容。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爲,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爲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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