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有以下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高空拋物罪判幾年?

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概括地講,在能夠確定責任人,責任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可能導致的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說,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

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爲,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2、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

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說,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纔可稱之爲犯罪行爲。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爲,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3、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

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爲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

有高空拋物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公安機關還可以對拋物人進行罰款。追究高空拋物責任人時,應該按照罪刑法定,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堅持責任主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