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舉證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舉證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舉證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1、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後受害者、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來承擔舉證責任,受害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的傷情、或者是證明自己是因爲物體從高空墜落才遭受了財產損失,其他人則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爲並不存在過錯。

2、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二、認定高空墜物責任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認定過錯責任的時候是需要根據舉證責任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通常普通的民事侵權方面的一些案件,只要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確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高空墜物類型的案件的話,相對來說比較特殊應當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非常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