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舉證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舉證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高空墜物舉證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不存在過錯,如事發時家中沒人等負舉證責任,免除了對受害人過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違法行爲。

高空墜物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爲,一旦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首先就要確定具體的責任人是誰,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否則的話就不知道應該向誰索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我國的高空墜物的案件在近年來時時有發生的,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有人高空墜物或者是高空拋物的,一定要及時的加以制止,此時也是爲了維護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