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起訴書怎麼寫,高空墜物責任如何劃分

高空墜物是非常危險的行爲,極容易對他人造成傷害,一旦因爲高空墜物的原因受傷,那麼受害人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侵權人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起訴到法院就難免會涉及到寫起訴書的問題,這類文書因爲專業性較強,很多人就不知道高空墜物的起訴書該怎麼寫,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高空墜物起訴書怎麼寫,高空墜物責任如何劃分

一、高空墜物起訴書怎麼寫

起訴狀   原告:某某,男(女),漢族,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某某,現住某地農民,手機:某某。   被告:某某廣告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男,漢族,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某某,住某地,手機:某某。  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償金共計人民幣某某元。  事實與理由:某年月日,被告廣告公司所屬廣告牌墜落將原告砸傷,原告在某某醫院住院治療某日,支付醫療費某某元。經法醫鑑定,原告傷情達到某級傷殘,經某某醫院專家會診,需要後續治療費某某元。原告多次和被告協商,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

此致 某某人民法

起訴人:某某

某年月日

二、高空墜物責任如何劃分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3、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起訴書是比較專業的一類文書,大家如果需要寫這類文書的,最好是諮詢專業的律師爲好,不過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只是起訴的第一步,後期程序還特別複雜,涉及到舉證問題,由於高空墜物的特殊性,舉證也不同於普通的侵權,而是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