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怎麼承擔呢

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從建築物拋出或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尚不明確,則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實施後,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若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怎麼承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