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否可以報警嗎?

一、高空墜物是否可以報警嗎?

高空墜物是否可以報警嗎?

高空墜物可以報警,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不需要報警,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在《侵權責任法》中第八十五條也明確指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便是排查不出肇事者,我們也不能自認倒黴。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此前,在武漢就發生了一起高空拋物傷人引起的法律訴訟案,受害人將整棟樓的72戶業主全部告上法院。即便這72位業主都能提供不在場證據,但是法院還是判處這72戶業主敗訴,承擔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高空拋物是一種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爲,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常對此類行爲進行嚴厲的處罰。

在美國,多個州,高空拋物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視爲一種犯罪行爲,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在美國司法界有一個共識就是,如果不對高空拋物被告實施重罰,那麼,就不足以嚇阻那些隨意高空拋物的人。

在新加坡,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爲,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高空拋物不僅要坐牢、罰款,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英法等國國家還設立了相應的意外事故基金,在難以確定責任人時可向物業先行索取。

香港地區專門成立“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並對高空建築安裝監控設備,用嚴密的制度體系爲治理高空拋物現象提供保障。

但是,在我國對高空拋物的立法懲戒就略顯遲鈍,除了一部《侵權責任法》提及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以外,似乎並沒有其他的專門規定。即便是社區居委會大字報式的在小區內張貼警示宣傳海報,但似乎並沒有什麼卵用。

對於那些素質低下的人,一張海報根本起不了震懾的作用,甚至還會刺激那些人變本加厲。

二、高空墜物治理辦法

所以,治理高空拋物必須玩點“花樣”。

首先,必須定性。高空拋物到底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爲還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這是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可是在我國司法界對此並沒有明確的基調,甚至在國家層面也從未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其次,必須重罰。在國內,很多地方對高空拋物進行了自主立法,如果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物質損失,比如在南昌,罰款50元至100元,武漢也是;在上海,可以行政拘留。但是這些處罰跟國外相比就顯得非常小兒科,也根本起不到警示震懾的作用。

最後,全民監督。高空拋物之所以難治理的很大原因還在於取證難。所以,一方面,政府要擔起責任,例如在香港,香港房署配備了全新的高空擲物數碼監察系統;另一方面,鼓勵舉報,不僅要爲舉報人保密,還要給舉報人一定的物質獎勵,建立一個全民監督的大網絡。

高空拋物,已經不僅是公民個人的素質涵養問題,更是一種社會公共安全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高空拋物,一旦發生,肯定是對公民生命、健康、財產的重大傷害。並且,時刻懸在頭上的“炸彈”帶給多數人極大的不安全感。毫不誇張地說,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爲了避免悲劇的發生,我們一定要對此類事件“零容忍”。不僅僅是道德上不包容,行動上堅決抵制,法律上更要做到“零容忍”。

高空墜物不僅屬於侵權行爲,更屬於不文明不禮貌的行爲,體現出素質涵養的問題,高空墜物影響了公共安全,觸犯了法律,對於社會各個方面都是重大危害,我們那必須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也算是對公民和國家的安全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