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底層防高空墜物的方法有哪些?

一、行人在底層防高空墜物的方法有哪些?

行人在底層防高空墜物的方法有哪些?

1、警惕高架的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2、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臺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3、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戶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脫落,窗戶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4、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5、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檢視繞行。

6、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8、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透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爲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爲某個人的行爲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爲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3、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行人在高樓附件活動時應當及時避讓高空墜物危險,由於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比較麻煩,如果找不到高空墜物的直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一般要對所有人和管理人員進行認定並處罰,但高樓的物業管理部門也應當及時提醒,儘量避免相關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