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一樣嗎?

一、法律上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一樣嗎

法律上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一樣嗎?

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是不一樣的,具體區別如下所述:

1、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高空墜物不是人爲直接造成的,而高空拋物是人爲故意拋物導致的。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責任歸屬

高空拋物砸到車子的應該由拋物者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拋物的人承擔修理車輛所需的費用。但是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是有區別的,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的情節。高空墜物可以是物品由於大風或者支撐物老化而落下來的。但是高空拋物是主觀故意的。也就是說高空拋物所需承擔的責任會比高空墜物更加的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