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空拋物是故意傷害罪嗎?

一、從高空拋物是故意傷害罪嗎?

從高空拋物是故意傷害罪嗎?

高空拋物視情節嚴重者可分爲: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如果沒傷到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果致人受傷,視情況的輕重來判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高空墜物方面,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罪名確定補充規定(七)》將這條罪名設定爲“高空拋物罪”。

三、高空拋物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自己證明自己不是拋物者就可以。如果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高空墜物最嚴重的會判處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