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適用什麼法律法規

一、高空墜物適用哪些法律

高空墜物適用什麼法律法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受害人應該向發生物體墜落的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賠。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責任,但使用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

高空墜物是極其危險的因素,墜物一旦砸中人,輕者受傷,重者死亡,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墜物的所有人、建築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墜物事故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樓房越建越高,室內空間有限,很多人習慣將一些雜物堆放在陽臺上或防護欄裏,很容易掉落。如果樓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場所進出口、商業區等,墜物砸壞車輛、砸傷甚至造成人員傷害的機率非常大。作爲業主,必須時常檢查自家陽臺和窗臺上的花盆等雜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風險;作爲物業等管理者,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現誰家防護欄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時提醒和警告。從小處着手,人人知文明、護文明,才能預防高空墜物的事故發生。

法律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爲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高空墜物是由國土房管局、城鄉建委部門、建設規劃局、各地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負責的,他們是監管的責任部門,如果發生高空墜物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的直接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情況可以聯繫這些部門進行處理。

二、高空墜物由哪個部門負責

高空墜物的監管責任部門,市國土房管局,城鄉建委,建規劃局和縣財政局。

1、國土房管局

負責牽頭全縣高空墜物防範與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方案,綜合聯繫、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組織召開處理複雜問題的聯席會議。負責業主大會活動的政策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單位和業主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對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需要使用該資金進行排危的,啓動緊急使用程序及時撥付資金;負責作爲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區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2、城鄉建委

負責從建築設計上嚴格把關,規範建築物外牆、窗臺、陽臺掛件、空調機位等設定;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執行建築規範情況,查處違規行爲;認真履行鄉鎮規劃職能,從規劃層面把好鄉鎮建築防高空墜物關口;按照“兩防”等建築施工安全要求,嚴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發生高空墜物事故;負責牽頭危舊房改造工作;負責從源頭控制建築物外牆瓷磚的應用;負責作爲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建築的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3、縣規劃局

負責查處管轄區域範圍內違章建築物、構築物。

4、縣財政局

負責爲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將經費納入相關單位的財政預算。

三、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是個比較危險的安全隱患,建築物的使用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強注意,注意物品的墜落,最好是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比如安裝防護欄等,如果高空墜物對路人造成危害,是要負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