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區別在哪

高空墜物強調一個墜字,不是人爲的,比如晾衣杆、花盆掉下去砸人了;而高空拋物強調一個拋字,是人爲的,比如走着走着一個菸灰缸從天而降。前者爲過錯推定責任,如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則可免責;後者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區別在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墜物跟高空拋物,首先表現在人的主觀意識上。高空墜物現象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這是沒有人類意識的,大部分是由於疏忽造成的。高空拋物則是肇事者故意做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