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按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按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是: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高空拋物按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共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

《意見》指出,針對近年來不斷髮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羣衆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爲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也越來越廣,例如高空拋物的規定也更加完善,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遵法守法,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