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不論是修樓還是普通走在大街上,高空墜物所引發的人身意外傷害都已經屢見不鮮,既然有人受到傷害,那就自然需要有人爲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是怎樣的呢?爲什麼要應用此種責任承擔原則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相關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爲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爲,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其合理性在於: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爲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以及對此種原則合理性的分析。試想當我們每個人走在大街上的時候,可能都會面臨着“飛來橫禍”的威脅,因此我們更應瞭解以上與之相關的法律保障,以確保我們的利益。更多關於高空墜物責任追究的問題可以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