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受傷誰賠償?顧客在超市受傷的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們經常都會去逛超市,可以說幾乎是我們每個人都會去的地方,在去超市購物的時候也會發生一些意外傷害事故,那麼要是顧客在超市受傷之後應該怎麼辦呢,應該由誰賠償?小編爲大家介紹了三種在超市受傷的情況,以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顧客在超市受傷誰賠償?顧客在超市受傷的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顧客在超市受傷誰賠償?顧客在超市受傷的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在超市購物被人打傷,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還需要賠償嗎?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爲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顧客在商場內滑倒,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3、在商場摔傷入院,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爲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也就是說在超市等公共場合中,如果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爲其他的第三人造成了受害人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則應該由第三人來承擔這個侵權賠償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該承擔相應些相應的補充責任。小編透過上文還爲大家總結了三種顧客在超市受傷的情況,分別對應着不同的責任劃分情況,以供大家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